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的公告
2019-01-11 10:39:44??來源: 責任編輯:劉子超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五十四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,現就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問題公告如下: 一、福建省內(不含廈門)企業所得稅納稅人,一律按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。 二、外埠居民企業在閩設立的機構、場所等分支機構,按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期限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。 三、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 本公告自所屬期2019年1月1日起執行。 特此公告。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9年1月10日 |